大型商业综合体内餐饮场所的管理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1、餐饮场所宜集中布置在同一楼层或同一楼层的集中区域;
2、餐饮场所严禁使用液化石油气及甲、乙液体燃料;
3、餐饮场所使用天然气作燃料时,应当采用管道供气,设置在地下且建筑面积大于150平方米或座位数大于75座的餐饮场所不得使用燃气;
4、不得在餐饮场所的用餐区域使用明火加工食品,开方式食品加工区应当采用电加热设施;
5、厨房区域应当靠外墙布置,并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小时的隔墙与其他部分分隔;
6、厨房内应当设置可燃气体探测报警装置,排油烟罩及烹饪部位应当设置能够联动切断燃气输送管道的自动灭火装置,并能够将报警信号反馈至消防控制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