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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消防工程整改-排烟系统设计

来源:未知编辑作者:admin浏览:146发布日期:2021-08-11 09:44

重庆消防工程整改-排烟系统设计

 

1.1

建筑排烟系统的设计应根据建筑的使用性质、平面布局等因素,优先采用自然排烟系统。

1.2

同一个防烟分区应采用同一种排烟方式。

1.3

建筑的中庭、与中庭相连通的回廊及周围场所的排烟系统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3.1

中庭应设置排烟设施。

1.3.2

周围场所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中的规定设置排烟设施。

1.3.3

回廊排烟设施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当周围场所各房间均设置排烟设施时,回廊可不设,但商店建筑的回廊应设置排烟设施;

2)当周围场所任一房间未设置排烟设施时,回廊应设置排烟设施。

4)

当中庭与周围场所未采用防火隔墙、防火玻璃隔墙、防火卷帘时,中庭与周围场所之间应设置挡烟垂壁。

5)

中庭及其周围场所和回廊的排烟设计计算应符合本标准第4.6.5条的规定。

6)

中庭及其周围场所和回廊应根据建筑构造及本标准第4.6节规定,选择设置自然排烟系统或机械排烟系统。

1.4

下列地上建筑或部位,当设置机械排烟系统时,尚应按本标准第4.4.14条~第4.4.16条的要求在外墙或屋顶设置固定窗:

1

任一层建筑面积大于2500m2的丙类厂房(仓库);

2

任一层建筑面积大于3000m2的商店建筑、展览建筑及类似功能的公共建筑;

3

总建筑面积大于1000m2的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

4

商店建筑、展览建筑及类似功能的公共建筑中长度大于60m的走道;

5

靠外墙或贯通至建筑屋顶的中庭。

注:当符合本标准第4.4.17条规定的场所时,可采用可熔性采光带(窗)替代作固定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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